完税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非自然人事后开具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自然人事后开具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