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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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非自然人事后开具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二)自然人事后开具完税证明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