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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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2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2

完税凭证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4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