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2 |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2 | 完税凭证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