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
|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79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