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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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

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