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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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