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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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本事项为国、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资产负债表全集

原件

2

2

利润表全集

原件

2

3

现金流量表全集

原件

2

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全集

原件

2

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

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原件

2

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