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本事项为国、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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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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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件 | 2 | 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 |
4 | 原件 | 2 | 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 |
5 | 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 原件 | 2 | 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