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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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申报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申报

  【事项描述】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原件

3

2

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