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申报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申报
【事项描述】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 |
2 | 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