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申报时间,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 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 |
2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
|
|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本项资料 |
3 | 原件 | 1 |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本项资料 | |
4 |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消费税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 |
2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
|
|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本项资料。 |
3 |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 |
2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
|
|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提供本项资料 |
3 | 原件 | 1 | 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本项资料 | |
4 |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温馨提示】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