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专用发票代开
【事项描述】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足额缴纳税款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代开发票申请表》 | 原件 | 1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如果您代开发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请先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手续再行办理代开手续。
2.如果您代开发票需要预缴税费的,预缴税费后代开发票。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