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描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受理部门】
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1号
联系电话:09912812512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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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