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