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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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8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原件

1

3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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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