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8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
2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外籍人员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履约的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外籍人员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52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