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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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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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报送资料
经办人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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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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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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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