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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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2

2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2

(二)条件报送资料

经办人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5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