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描述】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代办转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1号。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部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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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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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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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产负债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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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报送
1.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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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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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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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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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提供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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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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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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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办人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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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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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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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