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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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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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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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报送资料
经办人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
3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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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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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27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