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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费减负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6日 来源: 征科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费减负有关政策

序号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文号

开始执行时间

1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

201841日起

2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

201741日起

  责任编辑:尚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