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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来源: 自治区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源管理和税制改革工作需要,现对部分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启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以上各表详见附件1),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的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契税纳税申报表启用《契税申报表(修订版)》(详见附件2),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规定的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启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3),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号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表)》中的《契税纳税申报表》以及附件2《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样表)》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尚崇龙